项目编码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项目名称 | 违法事实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
37170079020003 | 聊建行处字〔2023〕18号 | 2023年11月17日 | 苏州中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承建的朗悦府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苏州中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90日 | 90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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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11/16 1.4w 阅读 54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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