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项目名称 | 违法事实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
37170691020007 | 聊建行处字〔2023〕13-1号 | 2023年12月1日 | 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将本应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完成的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一、二标段的基坑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了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鉴于涉案工程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对肢解发包行为裁量阶次的划分,本机关按照违法情节为较轻的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基坑工程合同价款4357669.24元的0.59%,即贰万伍任柒佰壹拾圆贰角伍分 (¥25710.25)的罚款。 |
37170692020003 | 聊建行处字〔2023〕13-2号 | 2023年12月1日 | 贾云生 | 作为该公司派驻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的工程部经理,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履职。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贾云生 | 90日 | 90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涉案工程未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对肢解发包行为裁量阶次的划分,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情节为较轻,本机关按照违法情节为较轻的裁量阶次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对聊城经济开发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金额 25710.25 元的 5.9%即壹仟伍佰壹拾陆圆壹角 (¥1516.10) 的罚款。 |
00170028020011 | 聊建行处字〔2023〕14-1号 | 2023年12月1日 | 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 | 承建的碧桂园·云麓九里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有部分边坡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组织进行支护。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 | 90日 | 90日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鉴于涉案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阶次的划分,本机关按照违法情节为较轻的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玖佰圆整 (¥11900),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37170692020003 | 聊建行处字〔2023〕14-2号 | 2023年12月1日 | 王元庆 | 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尽责。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王元庆 | 90日 | 90日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鉴于涉案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阶次的划分,本机关按照违法情节为较轻的裁量阶次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1900)。 |
37170692020003 | 聊建行处字〔2023〕14-3号 | 2023年12月1日 | 郭曾飞 | 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尽责。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郭曾飞 | 90日 | 90日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鉴于涉案工程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为阶次的划分,本机关按照违法情节为较轻的裁量阶次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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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12/03 1.6w 阅读 49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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