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本次政策优化旨在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1.申请条件
申请提取的住房须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该套住房须登记在提取人本人或配偶名下;
(2)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含);
(3)所有提取人均须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限制提取情形。
2.提取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单身:提取人签署婚姻状况声明);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五年内装修费用增值税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发票记载的装修业主信息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一致;不包含家具家电等软装费用发票);
(6)提取人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3.提取额度
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按以下三项标准孰低确定:
(1)装修费用增值税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载明的金额;
(2)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的金额;
(3)最高限额20万元,且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余额。
4.注意事项
(1)每个家庭仅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家庭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与上一次装修提取的时间间隔应满10年(同一家庭在不同时间办理装修提取的,以最后一次装修提取时间为节点,间隔满10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不因婚姻状况变更、家庭重组等情形而重新申请办理。
(2)不动产权证“权利人”栏记载两个(含)以上所有权人的,为房屋共有;共有方式分为共同共有(如夫妻、家庭成员之间)和按份共有(如兄弟姐妹、多人合伙购房,证上载有各自份额)。无论哪种共有方式,均适用“一套房只限一个家庭提取”的原则。
(3)商铺、公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不适用本政策。
(二)放宽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申请年限
1.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3)购买拍卖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取得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取得付款凭证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6)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3.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申请时限由原来的“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放宽至“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申请”。
注意: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同一提取类型仅限提取一次;已办理过上述提取的,不得再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三)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使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片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提取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综合成本,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部分;支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按规定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个人产权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综合成本,相关项目范围以行业管理部门配套文件及批复为准。本次贷款不影响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套数核定。
三、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可通过“爱山东”APP聊城公积金专区、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在线申请,或携带材料到聊城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线下窗口办理;
(二)材料受理齐全后,管理部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渠道核验相关信息;
(三)核查属实的完成审批,提取资金转账至提取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次政策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要求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对以上政策做适当收紧;个贷率低于85%并保持连续三个月稳定的,恢复执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