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缴存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lczfgjjdkk@lc.shandong.cn)或住房公积金热线:0635-12329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特制定操作规程。
第二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又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房作为抵押,可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照本操作规程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首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贷款额度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调整)。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应按规定分别审批:
1、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将《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转受托银行。
2、受托银行收到《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应及时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分别签订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完成后,受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借款人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回收。组合贷款发生逾期,由受托银行负责催收。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需处置抵押物,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均已结清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聊城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