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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自然 资源同心·法治暖企温情菜单 (第一期)

2023/08/10 1.8w 阅读 109 点赞

一、人力资源篇·招聘入职类

1、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劳动者应聘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岗位要求、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5、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6、劳动合同何时生效?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

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何时起建立?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自然资源篇·土地管理类

1、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意义?

答: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要坚持“多规合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的:(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3、土地征收审批层级和土地征收程序?

答: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均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履行:(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三)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五)依申请组织听证;(六)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七)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八)依法组织报批;(九)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十)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十一)交付土地。

4、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和类型是什么?选址有何要求?

答: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5、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有何规定?

答: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的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款,最多不超过60亩。

6、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有何要求?不再继续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庄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应在签订的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7、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土地的具体要求?

答: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确需占用土地的,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非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1月2日起,停止光伏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

8、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9、哪些情形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国有建设用地动工开发延迟?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10、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主要有哪几类?

答:(一)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

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1、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哪些?

临时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12、临时用地如何报批?临时用地选址要求有哪些?

答: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成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科学合理选址,坚持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一)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三)临时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13、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1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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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