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力资源篇·劳动合同类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变更劳动合同法律是如何规定?
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7.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8.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自然资源篇·城乡规划类
1.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答: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2.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答: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特定地区内的用地进行地块区分,并提出具体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道路交通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控制要求的过程及其成果。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是什么?
答: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划拨或者出让土地的直接法定依据。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无法进行规划管理,无法划拨或者出让土地。
4.什么是修建性详细规划?
答: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5.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谁?
答: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6.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答:(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2)居住项目、商服项目、工业项目、仓储项目、绿地与开敞空间项目总用地面积在3公顷及以上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3)交通运输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4)公用设施(500米及以上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广电等线性工程和站厂,邮政、环卫、消防、水工设施)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其他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上述类别和规模以外的项目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直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什么是容积率,什么是绿地率?
答: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方式是:容积率=计容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化率。
8.什么是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基础施工完成后、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前,由规划测量单位对放线准确性进行校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的工作。
9.什么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除外)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具备规划条件吗?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具备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门。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