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顾桂兰诉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华德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聊劳人仲案字[2026]14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裁决结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2027年7月的遗属补助1032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7室,联系电话:0635-2189128),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