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档案局
关于印发《聊城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为促进老字号守正创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在扩大国内需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聊城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聊城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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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提升聊城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历史文化和技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山东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聊城老字号”(Liaoche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聊城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聊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聊城老字号企业,建立聊城老字号名录。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聊城老字号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聊城老字号认定及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聊城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为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企业应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聊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部署安排: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聊城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资料初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企业及其申报材料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档案查阅等方式,按照不超过推荐总量5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聊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聊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复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认定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做出决定,认定为聊城老字号。聊城市内已经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聊城老字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十五条 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并按档案制度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核发牌匾:对通过认定的聊城老字号,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聊城老字号牌匾。
第十七条 聊城老字号标识的知识产权属市商务局,聊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聊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聊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聊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九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半年向商务部门报送一次经营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二十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时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信息的;
(三)聊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聊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一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聊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聊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聊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聊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聊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聊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聊城老字号和聊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聊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聊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收回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聊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聊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聊城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聊城老字号企业违反《聊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聊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暂停聊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聊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聊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聊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聊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参与聊城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聊城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聊商务字〔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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