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昌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许美同(公民身份号码: 372501XXXXXXXX3327)于2026年7月10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资料,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受理了关于许美同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由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相关文书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鲁371599工伤受理(2026)255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鲁371599工伤举证(2026)255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地址: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6室,联系电话:0635-2189115),逾期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举证。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