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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建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5/25 1.6w 阅读 72 点赞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1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

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

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第二十九条: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

2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

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

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

、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

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

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

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

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4

对房屋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

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5

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

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6

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要求施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使用,监管部门可据此检查资金

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7

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

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

8

对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

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

办法》

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

核办法》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包括施工许可证审核时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

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

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9

对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

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

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检查处理在

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11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12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

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

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

查。

13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

为并记录在档。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14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5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16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17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

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18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

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

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

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19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

许可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

投入使用。

20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

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1

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

作。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2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

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3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

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工作。

24

对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检查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

的监督管理。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2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6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7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28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

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监督检查权,包括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询问签署人员和纠正违规行为。处理结果需向社会公

开。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

作。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9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

作。

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0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标准化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

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

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

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序号

检查单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违反条款内容

31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

查

1.《注册建筑师条例》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

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

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2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

查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

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33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

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

和标准的行为。

3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3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36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

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

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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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