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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07/31 3.2k 阅读 58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市、区)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产权的自住商品房的;

(三)偿还所购自住商品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五)离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具有房屋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账户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大修、租赁商业用房、公寓、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住房的;

(四)因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5年以内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材料、频次及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及1类银行卡原件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第十一条提取申请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

1.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收据或发票。

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购买二手房:

1.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购房协议;

3.契税发票;

4.增值税发票。

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回迁户购买回迁房屋:

1.回迁协议 ;

2.交款单据 ;

3.资金结算表 。

提取额度:在取得交款单据、资金结算表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补房款差价。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产权的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具有房屋产权的自住商品房:

1.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工程预(决)算报告;

3.建造、翻建费用凭证。

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费用。

大修具有房屋产权的自住商品房:

1.有关部门出具的被确认为严重损坏房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合同或协议;

4.工程预(决)算报告;

5.大修费用凭证。

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费用。

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建是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房屋危险性鉴定需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建造、翻建、大修农村自住住房:

1.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工程预(决)算报告;

4.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凭证。

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1.《聊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3.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该户增设电梯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提取当年还款额:

提取额度:还款满一年后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近12个月还款额(不包括提前还贷部分)。实行按年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为上次提取到账日次日起满12个月再次办理;贷款人本人及配偶同时提取,提取顺序为先贷款人后配偶。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提取当年还款额:

1.贷款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2.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近12个月的正常还款流水记录。

提取额度:还款满一年后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近12个月还款额(不包括提前还贷部分)。实行按年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为上次提取到账日次日起满12个月再次办理;贷款人本人及配偶同时提取,提取顺序为先贷款人后配偶。

备注:既有公积金贷款又存在住房商业贷款的情况下,所提取的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有多份商业住房贷款的,只按照其中一份贷款还款额提取。

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表;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结清时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总额,贷款人本人及配偶同时提取。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和还款凭证。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性所还贷款额。贷款人本人及配偶一次性提取,提取顺序为先贷款人后配偶。

已提前一次性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公章的一年内结清证明和还款凭证(需包含住房贷款信息、已结清信息、结清金额)。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性所还贷款额。贷款人本人及配偶一次性提取,提取顺序为先贷款人后配偶。

备注:若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不显示该笔贷款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凭证等。既有公积金贷款又存在住房商业贷款的情况下,所提取的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有多份商业住房贷款的,只按照其中一份贷款还款额提取。

)租赁住房

职工开户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的,可按年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3.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提取额度:实行按年提取,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不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职工及配偶可一次性按年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为上次提取到账日次日起满12个月再次办理。

租住商品住房: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提取额度:实行按年提取,职工及配偶可一次性按年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为上次提取到账日次日起满12个月,月提取额为每户每月1500元,即每年18000元。

2.职工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金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备注: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查询结果30日内有效。

)离、退休

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退休审批表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免提供)。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本息。

注:提取前职工账户状态必须由单位会计办理账户封存,且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2.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本息。

注:提取前职工账户状态必须由单位会计办理账户封存,且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七)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本息。

注:提取前职工账户状态必须由单位会计办理账户封存,且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死亡人身份证或死亡人户籍注销证明;

3.死亡人1类银行卡(无法提供的,需出具继承公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本息。

注:提取前职工账户状态必须由单位会计办理账户封存,且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聊住金〔2016〕19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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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