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
政府类政府类

关于印发《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28 8.9k 阅读 549 点赞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市科发〔2026〕6 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0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聊城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领域,汇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资源,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遵循“市场需求、企业主导,协同创新、服务产业”的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地区)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聊城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格,在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8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总额不作要求,但需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近三年在同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5例以上。

(三)依托单位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研发基础,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中心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具备中试或产业化的能力,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研发场地面积和研发设备原值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四)中心主任应是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中心建设需配置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固定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183天计)。

(五)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必须联合市内企业共同申报,联合共建单位不超过3家。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须签订共建协议,协议中明确共建单位对技术创新中心的人财物支持、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须占到 60%以上。

(六)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和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通过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拟批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筹建期一般为2年。

第九条  批准筹建后,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全面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该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总数不超过1/3。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推动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在聊城市落地转化。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合作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依托单位盖章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期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2024年(含)以前批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按相关办法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3月28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